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例文)(完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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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党管意识形态原则,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筑牢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5)52 号)和省、黄石及我市市委有关文件精神的要求,结合政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意识形态工作是党的一项极端重要的工作,关乎旗帜、关乎道路、关乎国家政治安全。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加强政协系统意识形态工作,落实政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既是贯彻落实党对人民政协领导的政治要求,也是加强政协系统党的建设,确保人民政协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内在需要。
第三条
市政协党组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发挥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一同部署、一同落实、一同检查、一同考核,出现问题严肃问责追责。
第二章
工作责任
第四条
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按照对口管理、各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进行确定。党组领导班子对分管的委室意识形态工作负主体责任。
(一)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
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意识形态工作,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网络意识形态安全亲自抓,定期听取新闻舆论工作汇报。
(二)党组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书记抓好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督查、落实工作。
(三)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抓好分管部门的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圧。
第五条
党组主要承担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黄石及我市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守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党组每两个月研究一次意识形态工作,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分清主流支流,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的突出问题,作出工作安排,对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并及时向市委报告情况。
(三)加强对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意识形态阵地主要包括:市政协微信群、《大冶政协》、《社情民意专报》、《资政建言要报》文史资料、书画作品、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培训班等。要切实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牢牢掌握网络意识形态主导权。加强网络信息管控,规范网上信息传播秩序,严密防范网上意识形态渗透。
(四)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对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攻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民族团结等错误思潮和言论,应当敢抓敢管、应当敢于亮剑,应当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理直气壮地加以批驳,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
(五)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增强责任意识,提高政治鉴别力,推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教育引导政协机关干部和政协委员强化思想武装,抓好理论学习,保持清醒政治头脑,明确政治方向,严守政治纪律,与党同心同德、同向同行。引导委员积极推动传播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红色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增强主流意识形态的主导力、凝聚力和整合力发声出力,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
第六条
党组除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责任外,还应承担以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市政协办公室落实好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要加强对业务领域法律、政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强对本单位各类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做好对网络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的处置;指导和督促检查本单位基层党组织的意识形态工作。
第七条 党组应当定期分析研判意识形态领域情况;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内容,作为评价、使用和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应当把落实党中央、省委、黄石和我市市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决策部署情况纳入执行党的纪律尤其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监督检查范围。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把关于意识形态的学习纳入年度学习计划。
第三章 检查考核
第八条
机关党委、机关党支部应当建立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每年向市政协党组专题汇报一次意识形态工作。机关党委、机关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评议。
第九条 党组每年对意识形态工作进行一次专题督查。督查可以采取随机抽查、不定期专题检查、重点问题督查、定期全面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党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进行通报批评,给予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对党中央或省委、黄石及我市市委安排部署的重大宣传教育任务,重大思想舆论斗争组织开展不力的; (二)在处置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上,党组书记没有站在第一线、没有带头与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作斗争的; (三)对所管理的党员干部公开发表违背党章、党的决定决议和政策的言论放任不管、处置不力的; (四)管辖范围内的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等在意识形态方面有严重错误导向或出现严重问题的; (五)对政协委员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行为放任不管,未能及时教育引导,导致严重后果的; (六)其他未能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第十一条意识形态领域出现问题,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追究问题发生所在部门责任。
第十一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应当按脱部管
理权限,由上一级党组织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对领导班于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党组织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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